关于公布荥经县2023年惠企政策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力推动惠企政策惠落地落实,现将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形成的《荥经县2023年惠企政策事项目录》,公告如下。
荥经县2023年惠企政策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部门 | 政策类别 | 政策类型 | 申兑方式 | 有效期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主项 | 子项 | |||||||
1 | 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财政支持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2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2 | 1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2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3 | 1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4 | 1 |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5 | 1 | 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 |
6 | 1 | 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2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3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7 | 1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2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8 | 1 | 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9 | 1 |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0 | 1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1 | 1 |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2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2 | 1 | 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2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3 | 1 | 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4 | 1 | 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5 | 1 | 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县税务局 | 减免类 | 税收优惠 | 免申即享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